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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2民初3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何邦会与陈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邦会,陈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2民初3685号原告:何邦会,男,197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陈红,男,197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何邦会诉被告陈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邦会以被告陈红付清借款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陈红的起诉,是原告对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邦会撤回对被告陈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邦会负担。审 判 员 王爱贵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俞 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