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2民初3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何邦会与陈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邦会,陈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2民初3685号原告:何邦会,男,197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陈红,男,197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何邦会诉被告陈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邦会以被告陈红付清借款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陈红的起诉,是原告对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邦会撤回对被告陈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邦会负担。审 判 员 王爱贵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俞 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