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民终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湖南邵阳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范贤文、肖勤初、赵丽阳、湖南邵阳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邵东物流分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邵阳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范贤文,肖勤初,赵丽阳,湖南邵阳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邵东物流分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民终1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邵阳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魏源路汽车北站。法定代表人:王宏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婷,湖南东放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贤文,男,195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勤初,男,196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丽阳,女,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湖南邵阳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邵东物流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东县两市镇建设北路368号。负责人:宁益辉,该公司经理。上诉人湖南邵阳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湘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范贤文、肖勤初、赵丽阳及原审被告湖南邵阳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邵东物流分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2016)湘0521民初字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湘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湘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湖南邵阳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4元,减半收取42元,由上诉人湖南邵阳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勇审 判 员 陈莉娟代理审判员 刘正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瑶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