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91财保2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张鹏、王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鹏,王某,高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91财保267号之一申请人:张鹏被申请人:王某。被申请人:高丽丽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作出(2017)鲁0391财保267号民事裁定书,依据该裁定对被申请人王某、高丽丽的所有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现因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人张鹏向本院提交解封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某、高丽丽所有财产的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晓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