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2民初3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六与张海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六,张海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2民初3785号原告王六,女,1981年2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方城县。委托代理人:王宗民,方城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海峰,男,1969年1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邓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六诉被告张海峰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六于2017年4月1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六负担。审 判 长 曹天祥审 判 员 贾建锋人民陪审员 闫 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翟英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