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1民初1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崇玉珍与安徽亿腾电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崇玉珍,安徽亿腾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81民初1586号原告:崇玉珍,女,197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天长市。被告:安徽亿腾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石梁镇十八集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0945817574。法定代表人:万小红,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崇玉珍与被告安徽亿腾电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崇玉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徽亿腾电气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崇玉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安徽亿腾电气有限公司偿还借款4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23日,被告安徽亿腾电气有限公司以生意周转为由向我借款40000元,并出具收据一张。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原告崇玉珍向法庭提交收据一张,证明被告安徽亿腾电气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40000元的事实。被告安徽亿腾电气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23日,被告安徽亿腾电气有限公司以生意周转为由向原告崇玉珍借款40000元,并出具收据一张,加盖该公司财务专用章。后被告安徽亿腾电气有限公司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被告安徽亿腾电气有限公司向原告崇玉珍借款4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安徽亿腾电气有限公司应当承担还款责任。综上所述,原告崇玉珍要求被告安徽亿腾电气有限公司偿还借款4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安徽亿腾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崇玉珍借款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安徽亿腾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万唐仓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