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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刑终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肖宏市寻衅滋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宏市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刑终81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肖宏市,绰号“拜根”,男,1998年12月5日出生于江西省遂川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遂川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8月3日被遂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遂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遂川县看守所。法定代理人赖某,女,197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遂川县。系上诉人肖宏市之母。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审理遂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肖宏市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7年2月28日作出(2016)赣0827刑初24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肖宏市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肖宏市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肖宏市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肖宏市撤回上诉。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2016)赣0827刑初24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晓勇代理审判员  胡文君代理审判员  李 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传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