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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民终1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河南省正阳县雷寨乡邹庄村民委员会、张士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省正阳县雷寨乡邹庄村民委员会,张士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民终14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正阳县雷寨乡邹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正义,该村委会主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士军,男,196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上诉人河南省正阳县雷寨乡邹庄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张士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3日作出的(2017)豫1724民初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河南省正阳县雷寨乡邹庄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上诉。本院认为,河南省正阳县雷寨乡邹庄村民委员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南省正阳县雷寨乡邹庄村民委员会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由河南省正阳县雷寨乡邹庄村民委员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萌菊审判员  丁耀东审判员  李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文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