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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3民初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达州市天佑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林怡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州市天佑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林怡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03民初716号原告:达州市天佑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达州市斌郎乡木瓜铺村达州公路物流港综合办公楼1楼05、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582191766F。法定代表人:陈红鹰,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梅,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怡君,女,汉族,1981年2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原告达州市天佑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林怡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达州市天佑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同意协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达州市天佑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17元,减半收取计1408元,由原告达州市天佑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郝灿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