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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1执2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常州市坤亮机械有限公司、海宁市哲凯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州市坤亮机械有限公司,海宁市哲凯纺织有限公司,海宁市好德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1执2313号申请执行人:常州市坤亮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劳动东路833号,组织机构代码76283930-4。法定代表人:言金坤,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海宁市哲凯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马桥街道湖塘社区金鸡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05958269-0。法定代表人:王晓云,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海宁市好德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丁桥镇凤凰路26号,组织机构代码57932332-6。法定代表人:赵小东,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州市坤亮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宁市哲凯纺织有限公司、海宁市好德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海宁市好德纺织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100元,本案参与分配执行到位4033.24元,依法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海宁市哲凯纺织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因无人报名而流拍,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以170000元卖给第三人,本案经参与分配执行到位26728.27元,本案共计执行到位30761.51元,余款因被执行人海宁市哲凯纺织有限公司、海宁市好德纺织品有限公司已歇业,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敏审 判 员  毛守群代理审判员  濮 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顾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