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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24民初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大众五金机电城与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众五金机电城,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4民初202号原告:大众五金机电城,住所地沽源县。法定代表人:丁锦河,系大众五金机电城实际经营者。被告:XX,男,出生,现住所地不详。原告大众五金机电城与被告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大众五金机电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给付货款17000元;2.请求由被告负担相关诉讼费。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大众五金机电城向本院提供的被告的住址为沽源县××平定堡镇宏源木业公司,经本院实地送达,被告现不在处居住。后本院通知原告进一步补充提供二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原告至今仍不能提供,故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递交的起诉状及其他诉讼材料中被告不明确,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大众五金机电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3元,退还原告大众五金机电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志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晓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