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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民终2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黑龙江省大庆市电信分公司与廊坊中油华宇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黑龙江省大庆市电信分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民终2163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黑龙江省大庆市电信分公司,住大庆市高新区建设路225号。上诉人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黑龙江省大庆市电信分公司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民初62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黑龙江省大庆市电信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2016)黑0103民初6218号民事裁定书,并裁定由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立案。事实和理由:2012年7月13日,大庆电信分公司与廊坊中油华宇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廊坊石化工程公司)签订《东风新村一区、三区(外网及B片区)主管道通信管道共建(购置)协议》,工程完工后,廊坊石化工程公司指定由华天咨询公司对涉案的工程管道进行结算审核。2014年1月18日,华天咨询公司对涉案工程管道审核完毕,其中审核大庆电信分公司应承担费用为3,558,575.71元。廊坊石化工程公司依据该审计报告向大庆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大庆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2016)庆仲(裁)字第(144)号仲裁裁决,裁决大庆电信分公司应依据华天咨询公司作出的审核报告给廊坊石化工程公司结算工程款。但华天咨询公司在制作审核报告的过程中未对工程的实际施工量及质量进行实地考察,仅依据廊坊石化工程公司单方面提出的材料作出虚假的、不切实际的审核报告。导致华天咨询公司作出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审计的结果与廊坊石化工程公司实际施工的工程量、工程质量严重不符。给大庆电信分公司造成巨大损失。故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黑龙江省大庆市电信分公司提交的起诉状有明确的被告和事实理由,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三条及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出的不予立案裁定书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认为:华天咨询公司出具的华天建审[2014]第004号审核报告,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专门性问题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而得出的意见,该审核报告作为(2016)庆仲(裁)字第(144)号仲裁裁决一案定案的证据,属于民事诉讼证据范畴,本身不具有可诉性,且该仲裁裁决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审法院不予受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高俐娟审判员  王志彬审判员  葛保滨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时 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