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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民初3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重庆美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胡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美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胡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3035号原告重庆美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翠渝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76141911W。法定代理人刘泽,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谭鸿雁,男,1983年9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张先桃,女,汉族,1985年7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胡科,男,汉族,1983年11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房产地址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受理原告重庆美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胡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美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美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美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美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冉 渝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樊怡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