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执1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唐乙源、四川达观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乙源,四川达观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1710号申请执行人:唐乙源,女,汉族,生于1982年10月19日,住绵阳市游仙区,被申请执行人:四川达观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法定代表人:邓云林。案由劳动争议纠纷本院受理唐乙源申请执行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7民终2562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四川达观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四川达观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