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11执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陈玉林、俞建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林,俞建龙,张雪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11执760号申请人:陈玉林,男,194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俞建龙,男,197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张雪华,女,196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玉林与被执行人俞建龙、张雪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玉林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陈玉林的撤回执行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111民初9057号民事调解协议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健椿审 判 员  李中林代理审判员  吴江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凌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