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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02民初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川支行与王东书、邱香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川支行,王东书,邱香金,王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002民初706号原告: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川支行,地址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广场西路豪鼎才苑8号楼。法定代表人何流,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舒文增,系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溪支行行长,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高见,系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溪支行业务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王东书,男,汉族,1975年11月23日出生,福建省长乐市营前镇人,住福建省长乐市,;被告:邱香金,女,汉族,1973年6月20日出生,福建省连江县人,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王丰,男,汉族,1992年6月18日出生,抚州金溪县人,住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原告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川支行与被告王东书、邱香金、王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川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舒文增、李高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东书、邱香金、王丰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川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东书偿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及尚欠利息,计息截止至2016年8月24日;2、被告邱香金、王丰对应归还的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增加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原告对被告王丰提供的位于金溪县彩虹花园A栋两层商铺三区房产证号为金房权证2010秀谷字第××号写字楼享有优先受偿权。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23日,被告王东书因个人经验需求资金向原告申请贷款授信,原告同意授信并与被告王东书在2014年9月23日签订了《金易达个人小额融资授信协议》,授信贷款额度为50万元,贷款期限为贰年(循环使用,单笔使用期限不超过三个月),为此被告邱香金、王丰为该贷款设立了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于原告签订了《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函》,2014年9月25日原告按月向被告王东书办理了金易达业务贷款人民币50万元,被告王东书自2016年3月23日贷款本金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至今仍违约未完全支付到期本息,故诉至法院。被告王书东、邱香金、王丰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2日,被告王东书向原告申请贷款授信。原告同意授信并于2014年9月23日与被告王东书签订了《金易达个人小额融资授信协议》,授信额度为50万元,授信期间为两年,即从2014年9月23日至2016年9月22日,在授信期间内,借款人可循环使用授信额度,单笔借款期限最长为90天,贷款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每月计息,实行利随本清的结息方式。被告邱香金为被告王东书贷款授信提供保证担保,同日被告邱香金与原告签订了《个人无限责任保证函》,约定保证人愿意为主合同项下借款人之债务提供无限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主合同借款金额不超过50万元及利息(含复息、罚息)、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等,保证期限为保证人已担保的全部债务清偿为止。同日,被告王丰与原告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被告王丰以其所有的坐落于金溪县彩虹花园A栋两层商铺三区写字楼(房产证号为金房权证2010秀谷字第××号)为涉案借款进行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14年9月25日,原告依合同约定向被告王东书发放了贷款50万元。借款期届满后,被告王东书未按约还款。截止2016年8月24日尚欠借款本金494278.94元,利息60054.89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金易达个人小额融资授信协议、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还款账户银行流水、被告王东书、邱香金贷款欠本息情况等证据,经庭审原告陈述,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王东书、邱香金、王丰分别签订的《个人小额融资授信协议》、《个人无限责任保证函》、《最高额抵押合同》为当事人真实意见表示,上述协议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后,被告王东书负有归还原告借款及偿付利息的义务。被告邱香金依保证合同约定对涉案借款及利息等费用偿付依法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丰以其所有的坐落于金溪县彩虹花园A栋二层商铺三区写字楼(房产证号为金房权证2010秀谷字第××号)为被告王东书借款提供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原告抵押权依法成立,原告对被告王丰上述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东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川支行借款本金494278.94元并偿付利息60054.89元(计息期截止2016年8月24日,此后的利息按授信合同约定的利率执行);二、如被告王东书未按上述规定的期限履行,原告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川支行可依法以被告王丰所有的坐落于金溪县彩虹花园A栋二层商铺三区写字楼(房产证号为金房权证2010秀谷字第××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邱香金对被告王东书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25.14元被告王东书、邱香金、王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良发审 判 员  艾志芳人民陪审员  游佩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廖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