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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3民初1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吴磊与安徽安兴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磊,安徽安兴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3民初1202号原告:吴磊,男,198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职业不详,住芜湖市弋江区。被告:安徽安兴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花津南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83055023B。法定代表人:陈焕然,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晏,安徽银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芬,安徽银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磊诉被告安徽安兴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元,由原告吴磊负担。审判员 肖 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维丽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