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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1民初1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丁某与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1538号���告丁某,女,生于1990年2月1日,汉族,住禹州市。被告牛某,男,生于1990年1月19日,汉族,住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诉被告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丁某承担。审判员 付 攀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柳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