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1民初1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丁某与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1538号���告丁某,女,生于1990年2月1日,汉族,住禹州市。被告牛某,男,生于1990年1月19日,汉族,住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诉被告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丁某承担。审判员 付 攀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柳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