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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4民初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高立见与李忠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立见,李忠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4民初301号原告:高立见,男,196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清河县,委托代理人高立彬,男,197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清河县,系原告的弟弟。被告:李忠建,男,196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清河县,高立建与李忠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高立建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立建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保全费620元,由高立建负担。审 判 长  霍红霞审 判 员  孙慧娟人民陪审员  周新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长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