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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5民初1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李智波与南平市上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智波,南平市上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1640号原告:李智波,男,198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被告:南平市上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法定代表人:郑阳松。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智波诉被告南平市上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智波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智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智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智波负担。审判员  姚小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