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3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郭彩霞诉季涛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彩霞,季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3421号申请执行人郭彩霞,女,198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被执行人季涛,男,197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郭彩霞诉季涛离婚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1民终135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载明:1、上诉人郭彩霞与被上诉人季涛双方自愿离婚。2、婚生女季佳音由上诉人郭彩霞抚养。被上诉人季涛每月1日支付婚生女季佳音抚养费1800元,至季佳音年满十八周岁止。3、位于金水区南阳路212号3号楼东4单元3层58号房产归上诉人郭彩霞所有;豫A牌照车辆、建设银行存款及股票账户余额归被上诉人季涛所有。上诉人郭彩霞于本调解书生效后10日内支付被上诉人季涛折价款1万元,剩余折价款290000元6年内支付给被上诉人季涛。4、建设银行股票,上诉人、被上诉人各250股。被执行人季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郭彩霞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调解书载明的事项无明确执行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郭彩霞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照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