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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02民申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诉韩保明不予受理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02民申5号再审申请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汉台区劳动东路24号。法定代表人宋年年,该公司总经理。2017年4月10日,本院收到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的再审申请书,申请人向本院提出: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汉台区人民法院(2016)陕0702民初312号判决;2、申请人代赔偿责任已履行完毕,请求改判申请人不再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一审、二审、再审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19日,汉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张某与我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韩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公司已在张某住院期间为其垫付了10000元的医疗费,但张某、韩某故意隐瞒该事实,因此应当由韩某赔偿剩余款项12461元,而不是判决确定的2461元,我公司则不再承担赔偿责任。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再审的管辖,以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原审人民法院管辖为补充。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本案中,当事人一方为法人,一方为公民,故起诉人提起的再审申请,不属于原审人民法院即汉台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的再审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四份,上诉于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