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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2执2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韩克树、苏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克树,苏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2执2481号申请执行人韩克树,男,1963年11月9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苏成,男,1964年5月4日出生,住淄川区。本案在执行韩克树诉苏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俊杰审 判 员  李纯义审 判 员  李存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