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2执2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韩克树、苏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克树,苏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2执2481号申请执行人韩克树,男,1963年11月9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苏成,男,1964年5月4日出生,住淄川区。本案在执行韩克树诉苏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俊杰审 判 员 李纯义审 判 员 李存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