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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民初3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陈晏生与符良进、黄盛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晏生,符良进,黄盛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3384号原告:陈晏生,男,汉族,1957年2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惠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敬虹,福建兴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符良进,男,1988年10月18日出生,住所地址福建省寿宁县,联系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告:黄盛昌,197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曙光路118号3楼09单元部分、10单元-19单元、物业管理1房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665081933M代表人:耿捷,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晏生诉被告符良进、黄盛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陈晏生于2017年4月13日以因情势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晏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晏生负担。审判员  骆作凡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婷婷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