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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9执恢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2017)湘1129执恢52号申请执行人左重用与被执行人鲁先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29执恢52号申请执行人:左重用,男,1991年9月6日生,汉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农民。被执行人:鲁先海,男,1988年1月9日生,汉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居民。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左重用与被执行人鲁先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0)华民一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决一案,被执行人鲁先海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0)华民一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