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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03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四平与被执行人湖南家园环境事业发展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案件执行结束通知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案 件 执 行 结 束 通 知 书(2017)湘0503执68号申请执行人:刘四平,女,汉族,1971年12月15日出生,住邵阳市双清区。被执行人:湖南家园环境事业发展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经营场所:邵阳市大祥区火车南站。负责人:李文亮,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四平与被执行人湖南家园环境事业发展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根据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有关条款之规定,实施了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已按判决确定内容履行了义务,本案已达到执行目的。至此,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执行程序即告结束。特此通知审判员  刘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宁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