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522民初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原告闵某某诉被告文某、汪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闵某某,文某,汪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408号原告闵某某,男。法定代理人闵某(原告之父),男。委托代理人罗光书,男,黔西县绿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刚,男,黔西县雨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文某,男。被告汪某,女。被告中国某某财��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县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某,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闵某某诉被告文某、汪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时,原告闵某某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开庭前以其与被告文某协商一致,就本次交通事故自行与保险公司和解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6元,已减半收取798元,由原告闵某某负担。审判员 ���廷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顾 玉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