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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4民初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桂先群与冷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先群,冷艳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4民初401号原告桂先群。委托代理人胡雁翔,江西坚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冷艳丽。本院在审理原告桂先群诉被告冷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桂先群以被告冷艳丽无法到庭质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先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桂先群负担。审判员 谭 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玉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