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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5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段月芹申请执行杨选利人格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月芹,杨选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5执46号申请人段月芹,女,汉族,1960年12月17日生,农民。被执行人杨选利,男,汉族,1963年9月20日生,农民。段月芹申请执行杨选利健康权纠纷一案的(2015)咸中民终字第013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3月25日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3月2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杨选利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1390元,同日被执行人杨选利将该款将于本院,申请人并已领取,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对(2015)咸中民终字第0137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存文审判员  张步超审判员  邓国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苏卫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