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21民初6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徐州市九州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与丰县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市九州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丰县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1民初6912号原告:徐州市九州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徐州市九州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经济开发区时代大道1-2-2号。法定代表人:申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江苏建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嘉琪,江苏建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丰县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中阳大道北侧、沙支河西侧。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苏,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雪云,该公司职员。原告徐州市九州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丰县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9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州市九州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市九州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市九州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04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徐州市九州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屈 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秉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