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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5行审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湄洲岛国家旅游度假区社会事务管理局、魏亚弟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湄洲岛国家旅游度假区社会事务管理局,魏亚弟,陈菁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305行审5号申请执行人湄洲岛国家旅游度假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湄洲镇管委会院内。法定代表人曾国雄,局长。委托代理人朱九珍,莆田市秀屿区湄洲镇人民政府副镇长。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高进贵,莆田市秀屿区湄洲镇人民政府卫生计生办主任。一般代理。被执行人魏亚弟,男,198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陈菁菁(系被执行人魏亚弟之妻),女,198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申请执行人湄洲岛国家旅游度假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2016年9月19日对被执行人魏亚弟、陈菁菁作出的湄计生征决字[2016]第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湄洲岛国家旅游度假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作出的湄计生征决字[2016]第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该具体行政行为以被执行人魏亚弟、陈菁菁多生育一个子女为由,依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两被执行人给予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71405元,并限在收到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主动缴纳,逾期将依法加收滞纳金。申请执行人湄洲岛国家旅游度假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于2016年9月20日将决定书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魏亚弟、陈菁菁。两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自动履行该决定所确定的义务,也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湄洲岛国家旅游度假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作出的湄计生征决字[2016]第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强制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湄洲岛国家旅游度假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作出的湄计生征决字[2016]第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燊人民陪审员  李秀平人民陪审员  黄亚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庆莲附:所引用相关法律依据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