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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刑申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涛行贿刑事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豫刑申138号李涛:你因犯行贿罪一案,对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周刑终字第82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错误,李涛没有行贿不构成犯罪”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你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已构成行贿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定罪量刑适当。你申诉称没有行贿的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予以驳回。望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