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211执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郭爱琴与郭素琴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爱琴,郭素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1执370号申请执行人郭爱琴,女,汉族,1965年12月17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被执行人郭素琴,女,汉族,1959年4月17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211民初39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郭素琴价值60650元的财产或提取、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郭素琴在有关单位收入60650元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素琴在银行、证券存款606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郝振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商丹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