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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1执恢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王颜海、布占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颜海,布占山,李文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恢359号申请执行人:王颜海,男,196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布占山,男,1962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阳谷县被执行人:李文瑞,女,196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阳谷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阳谷县公证处(2013)阳谷执字第21号执行证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应尽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布占山、李文瑞的银行存款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田立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守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