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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82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宁市支行诉廖某一、谭某一、谷某一、周某一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宁市支行,廖某一,谭某一,谷某一,周某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82民初3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宁市支行。法定代表人:胡炜,该行行长。被告:廖某一被告:谭某一被告:谷某一被告:周某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宁市支行诉被告廖某一、谭某一、谷某一、周某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2017年4月11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宁市支行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宁市支行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宁市支行撤诉。本案受理费112元,减半收取56元,保全费88元,共计144元,由被告廖某一、谭某一、谷某一、周某一共同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国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一十三日书记员  刘 丽打印责任人:刘丽校对责任人:朱国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