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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9刑初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崔凯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凯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9刑初297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凯,男,197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河南水韵古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现住新蔡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刑诉[2017]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凯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嘉佳、段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9日20时19分许,被告人崔凯驾驶其公司的一辆灰色牌号为粤M×××××轿车到新蔡县新顿岗油馍店吃饭。吃饭中间,被告人崔凯自饮了约3两左右的52°泸州特曲白酒。后被告人崔凯驾驶机动车行驶至蔡州大道与人民路交叉口路南新汽车站西门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周口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被告人崔凯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1.6mg/100ml。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崔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涉案的车辆的照片,书证身份证复印件、查获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呼吸测试记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鉴定意见周口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编号2017WT0538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崔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崔凯血液酒精含量已达到200mg/100ml以上,从重处罚。但被崔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之规定,被告人崔凯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王海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熠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