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3执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泸州市盛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泸州鹤立酒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市盛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陈洪铨,泸州鹤立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3执729号申请执行人:泸州市盛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石寨乡中心街综合楼2单元8号。法定代表人:刘春鹏,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洪铨,男,汉族,生于1970年8月26日,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泸州鹤立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新乐镇铜鼓村铜鼓院。法定代表人:陈洪铨,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泸州市盛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洪铨、泸州鹤立酒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6)川0503民初597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陈洪铨、泸州鹤立酒业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泸州市盛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82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 大 鸣审判员 赵 丽审判员 张玉春二○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国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