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2民初1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齐明辉,王志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明辉,王志峰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初1337号原告:齐明辉,现住榆树市。被告:王志峰,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明辉诉被告王志峰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明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阎铁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未金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