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2民初6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饶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荣,吴廷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2民初6871号之一原告饶荣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继伟系饶荣丈夫。被告吴廷发。原告饶荣诉被告吴廷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饶荣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饶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饶荣负担。审 判 长 张 洁审 判 员 郝隆璋人民陪审员 廖艳鸿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孙 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