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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2民初6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饶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荣,吴廷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2民初6871号之一原告饶荣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继伟系饶荣丈夫。被告吴廷发。原告饶荣诉被告吴廷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饶荣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饶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饶荣负担。审 判 长  张 洁审 判 员  郝隆璋人民陪审员  廖艳鸿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孙 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