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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1民初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原告汪知平诉被告汪二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知平,汪二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1民初458号原告:汪知平被告:汪二中原告汪知平诉被告汪二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七年三月二十日立案。原告汪知平于二0一七年四月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汪知平请求撤回对被告汪二中的起诉,不违反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知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18元,减半收取59元,由原告汪知平负担。审判员  刘宏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真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