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1民初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原告汪知平诉被告汪二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知平,汪二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1民初458号原告:汪知平被告:汪二中原告汪知平诉被告汪二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七年三月二十日立案。原告汪知平于二0一七年四月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汪知平请求撤回对被告汪二中的起诉,不违反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知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18元,减半收取59元,由原告汪知平负担。审判员 刘宏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真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