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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执33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王保华、朱湖兰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王保华,朱湖兰,贺林勇,宋光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33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南大街37号。法定代表人方明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丽萍,女,198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系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王保华,男,196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被执行人朱湖兰,女,196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被执行人贺林勇,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被执行人宋光彩,女,196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保华、朱湖兰、贺林勇、宋光彩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关执行财产线索,并确认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保华、朱湖兰、贺林勇、宋光彩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