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4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牡丹江北方高压电瓷有限责任公司与牡丹江市赢美教育印刷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牡丹江北方高压电瓷有限责任公司,牡丹江市赢美教育印刷有限责任公司,牡丹江北方高压电瓷有限责任公司,牡丹江市赢美教育印刷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04执128号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北方高压电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法定代表人:肖玉文,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牡丹江市赢美教育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阳明区。法定代表人:刘伟波,男,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2015)爱商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牡丹江市赢美教育印刷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牡丹江市赢美教育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牡丹江市赢美教育印刷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牡丹江市赢美教育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51,715.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国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