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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02财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邱愈忠、叶鸿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邱愈忠,叶鸿,麦伟欢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02财保27号申请人:邱愈忠,男,195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委托代理人:谢丽英,广东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旻燚,广东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叶鸿,女,198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端州区。被申请人:麦伟欢,女,1972年6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关于申请人邱愈忠与被申请人叶鸿、麦伟欢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申请人邱愈忠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麦伟欢名下位于肇庆市翠星北二街8号伴月花园A幢604房(复式房),邱愈忠为上述申请向本��提供房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邱愈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麦伟欢名下位于肇庆市翠星北二街8号伴月花园A幢604房(复式房)的房产。二、对申请人邱愈忠所有的用于本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作担保的肇庆市和平路6号和平花园第二幢第14号商铺、肇庆市和平路6号和平花园第二幢首层第16号商铺予以查封。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伍凤娇审判员  李光强审判员  林 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小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