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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5民初1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姜士伟与河南车易贷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士伟,河南车易贷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1294号原告:姜士伟,男,198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培宏,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战志,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河南车易贷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地址固始县红苏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53301787179。法定代表人:游术想,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刚,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姜士伟与被告河南车易贷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姜士伟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系原告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无违法之处,符合有关��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士伟撤诉。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1170元,由原告姜士伟负担。审判员 王 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伟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