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民终8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长沙欣辰科技有限公司、湖南伟邦汽车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长沙欣辰科技有限公司,湖南伟邦汽车涂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终82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欣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望城经济开发区长沙大河西科技创业园3号栋厂房。法定代表人:邹晓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祖元,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伟邦汽车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江背镇朱桥。法定代表人:唐瑞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章准,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尹富,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长沙欣辰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伟邦汽车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16)湘0121民初42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长沙欣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长沙欣辰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长沙欣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受理费446元减半收取223元,由长沙欣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学里代理审判员 孟宝慧代理审判员 高 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梁 樱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