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1民初1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北京金融街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鲍霞、刘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金融街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鲍霞,刘喆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1民初1004号原告:北京金融街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劝业场街大沽北路2号津塔B3物业办公室。代表人:胡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未杰,天津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叶,天津星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鲍霞,女,1968年7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天津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福海,男,196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之父,住址。被告:刘喆,男,199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北京金融街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鲍霞、刘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金融街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2元,减半收取101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 鑫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准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