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2民初6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邓君漪与欧锡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君漪,欧锡琼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6604号原告:邓君漪,女,汉族,1988年1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凌云,男,198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肖溪镇。被告:欧锡琼,女,汉族,1975年7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君漪与被告欧锡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8日依法向原告邓君漪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邓君漪未按通知规定在7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2510元,也未向本院申请减、免、缓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邓君漪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明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