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6执字第3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金炼、郑吓文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炼,郑吓文,杨春盛,李伟,吴庆宗,欧阳晓龙,欧阳晓华,叶兆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6执字第3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金炼,男,196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申请执行人郑吓文,男,196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申请执行人杨春盛,男,197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申请执行人李伟,男,198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申请执行人吴庆宗,男,196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欧阳晓龙,男,196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被执行人欧阳晓华,男,197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被执行人叶兆林,男,195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本院在执行李金炼、郑吓文、杨春盛、李伟、吴庆宗与欧阳晓龙、欧阳晓华、叶兆林合伙企业纠纷(2013)莆民终字第281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欧阳晓龙、欧阳晓华、叶兆林下落不明,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在执行期限内无法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莆民终字第28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重新向安远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阳锦德审判员 郑 老 三审判员 叶 华 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谌 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