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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3民初1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朱小斌与杨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小斌,杨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民初1130号原告:朱小斌,男,1978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大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迎新,河南洛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杨开,男,198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小斌与被告杨开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朱小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小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7元,减半收取158.5元,由朱小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倩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