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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5民初1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赵建春与黄敏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春,黄敏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5民初1929号原告:赵建春,男,196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南剑,湖南独角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敏,女,197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新文,男,195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向金华,男,196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原告赵建春与被告黄敏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原告赵建春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赵建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赵建春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赵建春负担。代理审判员 欧阳子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揭 国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