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5民初1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赵建春与黄敏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春,黄敏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5民初1929号原告:赵建春,男,196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南剑,湖南独角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敏,女,197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新文,男,195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向金华,男,196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原告赵建春与被告黄敏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原告赵建春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赵建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赵建春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赵建春负担。代理审判员 欧阳子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揭 国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