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3122民初2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梁河县盛梁农资经营部与梁河县腾达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河县盛梁农资经营部,梁河县腾达锡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梁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3122民初2083号原告:梁河县盛梁农资经营部。地址:梁河县河西乡芒杏村委会下芒杏三组。业主:侯玲燕,女,汉族,1965年10月25日出生,住梁河县遮岛镇南甸路146号,现住梁河县河西乡芒杏村委会下芒杏*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明聪,信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梁河县腾达锡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州华,系该公司经理。原告梁河县盛梁农资经营部与被告梁河县腾达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河县盛梁农资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4761元,减半收取计2380.5元,本院依法予以免收。审判长 李爱松审判员 李菊艳审判员 赵月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琴 来自